管理规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9-27  浏览次数: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学校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对函授生实施教学活动、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函授站行政上受建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二、函授站建立条件

第四条  建立函授站的单位需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能履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能履行建站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

第八条  能配备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第九条  能提供教学场所及其他教学、办公条件。

第十条  能提供或筹措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  凡建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书面向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建站申请,经考察,符合建站条件的,双方签定建站协议,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备案。

三、函授站工作人员条件

第十二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历原则上要求大学专科以上。

第十三条  熟悉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探讨规律,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热爱函授教育事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能团结大多数人共同搞好工作。

第十六条  函授站设站长一名(一般由建站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副站长及工作人员若干,站长、副站长由建站单位任命,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函授站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告成人教育学院。

四、函授站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

1、做好生源预测工作,提出本地区招生计划建议。

2、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3、协助学校做好新生录取工作。

4、根据本地区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向学校提出函授专业增设或取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及学籍卡登记工作,并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编班、编学号等工作,按时向学校承担教学工作的学院(以下简称相关学院)及成人教育学院上报新生名册。

2、向学生宣传、贯彻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学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按照《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函授生转学、转专业手续。

4、及时登记函授生的各种考核成绩。

5、做好学籍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管理

1、根据各专业函授教学计划,制定年度教学执行计划,并报相关学院审批、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2、与相关学院联系确定面授教材及自学指导书的选用、购买及发放工作。

3、组织好面授教学,各函授专业每学年面授不得少于两次。各函授站应结合本站实际,提出面授计划,报相关学院批准并在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后,方能开展面授工作。

4、根据函授生的批假权限,负责本站函授生请假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对面授过程中违纪的函授生提出处分意见或学籍处理意见。

5、负责接收和保管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和考试组织(包括编排试场、安排考务工作和监考人员)工作,按规定登记函授生考试成绩,保存考试档案。函授站自行命题的试题需提前报相关学院审阅。

6、聘任辅导教师,并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搞好平时辅导、答疑和自学指导。

7、召开函授生座谈会,征求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反馈给任课教师及成人教育学院。

8、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好函授生的实验课教学及实习活动。

9、检查函授生自学进度及作业完成情况,组织函授生总结、交流自学经验。

10、在相关学院指导下,做好函授生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

1、为函授生班级聘任班主任。第一次面授时即建立班委会,划分自学小组。

2、及时掌握函授生的思想动态,鼓励他们树立远大理想,端正学习态度,帮助他们增强信心,克服困难,坚持学习。

3、发挥函授生的自我教育作用,增加集体荣誉感,形成互帮互学、共同进步的良好风气。

4、及时向相关学院及成人教育学院上报毕业生材料,并负责向毕业生发放毕业证件和转接毕业生档案。   

5、按照《函授教育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函授生评优工作。

6、根据《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的纪律。

五、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应按建站协议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成人教育学院结清本年度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面授结束后,应向相关学院及成人教育学院写出面授工作总结;每学年应向成人教育学院做一次本站工作的书面汇报。

第二十三条  按照成人教育学院安排,参加函授站工作会议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会。

第二十四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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