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职教师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强、专业技能过硬、综合素质高、具备“双师型”特点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环节之后的教学过程延续的必然环节,具有操作性、直观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特点,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现专业技能过硬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实践教学在职教师资人才培养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实现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有效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切实落实职教师资品牌建设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认知实习、课程教学实习、生产技能综合实训、毕业顶岗实训等。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指课程设计、各类实习、技能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等综合性、技能性训练环节。
第三条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践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八条 学院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相应保障条件,建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学院所有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1.学院领导全面指导学院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2.职教部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给专业教学教研室下达实践教学任务。
3.专业教学教研室负责根据专业特点编制实践教学总体计划及实践教学大纲。按照不同实践教学内容特点,负责选拔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按照每学期下达的实践任务负责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
4、职教部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工作,按照实践教学工作需要,在专职班主任中选派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实践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大纲
第四条 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写相应的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要求、组织方式、时间安排以及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等。
第六条 实践教学大纲的编写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对人才能力、素质培养的具体要求,针对本专业领域的岗位群对学生基本技能和基本能力培养需求,以及它们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学时比重,结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要求,统筹确定技能训练的项目和学时分配。
第七条 各项实践教学的内容,应以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为原则,充分体现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教学、生产、应用研究的实际需要,实现“双师型”应用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获得工作基本能力,感知未来工作环境,实现“双师型”应用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在保证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特色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十条 为了满足教学需要,保证“双师型”应用人才培养质量,每个专业至少应建设2~3个符合条件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符合技能训练大纲要求和有利于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基本条件,单位积极并愿意与学院合作共建学生技能训练基地;
2.具有科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条件典型、先进;
3.具有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技术骨干队伍,愿意并有能力承担学生职业技能训练任务;
4. 具有必要的教学条件和生活设施;
5. 与学院签订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
第五章 实践教学教师选派
第十二条 每次实践教学实习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和一名带队教师。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学院专业教学教研室各课程组负责选派和落实。对于在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的实习,其指导教师可根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由基地负责选派。
带队教师由职教与成人脱产教学部按照实践教学工作需要,在专职班主任中选派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负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组织、安全、纪律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熟悉本专业领域内岗位群所涉及的主要工作、各项工作的任务及要求、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能够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熟悉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和经验,掌握各工作岗位的一般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具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接受实践教学任务后,应首先与实践教学基地或有关合作单位研究、讨论和确定学生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方案,并在实践教学开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注重学生工作技能培养的同时,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指导教师同带队老师应做好实践教学活动的动员、布置和准备工作,向学生说明实践教学活动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好安全教育及规章制度教育,确保学生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在教学工程中应经常检查学生的实训日记以及各项工作技能的掌握情况,认真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对于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反映,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学生实践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并且待安排好下阶段工作后方能离开实习点。
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迟到、早退按一般教学事故论处,无故未到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向职教部(以下简称职教部)汇报实习情况,并在一周内将实习过程材料(实习笔记、已批改的实习报告等)、实习总结表和学生实习成绩送交学院职教与成人脱产教学部。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的统计以实习过程材料(实习笔记、已批改的实习报告等)、实习总结表和学生实习成绩表等作为重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学校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带队教师工作量,在杨凌以外的实习,按照每天3个课时标准计算工作量。
第六章 实践教学执行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工作的组织安排由学院职教部协同学院实践教学教研室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工作执行步骤:
1.确定实践教学任务。职教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职教师资实践技能训练方案》中的教学进程安排,确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随开课任务一起下至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学院实践教学教研室各课程组。
2.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指导教师应在实践教学开始前一个月将实践教学计划送到学院职教部,报学院领导审批。
实践教学计划内容应包括:专业、班级、人数、分组、时间、地点、指导教师、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进程安排、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方法、实习费用预算等。
实践教学应尽量安排在学院技能训练基地、学校实践教学训练基地和训练中心进行,必要时可以到学院以外的基地进行。
3.执行实践教学任务。实践教学计划经领导审批通过后,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计划的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进行实践教学实习。
4.成绩评定与总结。指导教师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根据学生在技能训练过程中的考核成绩、日常表现、报告撰写情况评定学生实践教学成绩。同时撰写本次实践教学总结。成绩与总结在实践教学任务完成后一周内送交学院职教部。
第七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实践教学前,学生必须提前熟悉和了解实践教学计划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实践技能训练基地等单位进行实践活动时,必须遵守该单位有关安全、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实践期间,学生应虚心向现场的技术人员和师傅学习,并根据实践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实践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践期间,除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外,可利用空闲时间,为实践技能训练基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八章 学生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实践教学计划要求,在完成相关实践教学任务、提交相关实践总结报告和作业后,方可参加技能训练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独立完成实践任务情况、实践报告水平、结合学生平时考勤、实习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成绩(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参照实践教学大纲中的考核标准,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七条 凡未参加实践教学或缺席时间达到或超过实践教学时间的1/3及以上者,必须按本次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重新进行。实践成绩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处。重修学生的实践教学费用由学生自己支付。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将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实践教学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实践教学任务要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
第二十九条 每次实践教学活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
第三十条 建立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十一条 要求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按时到位、指导到位,及时反映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与学院沟通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院实践教学管理人员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践结束后,学生必须撰写实践报告,教师撰写实践总结。实践报告和总结于实践结束一周后交学院职教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