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纪,加强对学生考试行为管理,促进考风建设,根据我校《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有下列行为者,以违犯考试纪律论处,扣除其该门课程成绩20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扣分后,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就座者;
2、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等物品者;
3、在考场吸烟者;
4、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包括计算器);
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卷时迟迟不肯交卷者;
6、交卷后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高声谈论、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者;
7、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8、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9、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二、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参加补考。
1、开考后发现带有夹带者(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过);
2、考试中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3、考试中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别人窥看者;
4、已起身交卷复改动试卷者;
5、有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作弊;
2、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
四、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经主考教师签字(考试作弊的必须连同作弊物证、作废试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考场办公室。
2、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即公布。
五、违犯本细则中有关规定的学生,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不准无理取闹,托人说情。
六、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